(2016)豫15民终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陈幸福与葛金安、张洪书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幸福,葛金安,张洪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9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幸福,又名陈丽,女,1967年2月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金安,又名葛小五,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书,又名张鸿舒,男。上诉人陈幸福因与被上诉人葛金安、张洪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8民初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幸福,被上诉人葛金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幸福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8民初36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徐 宏审 判 员 余多成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仲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