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执复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诸暨市草塔群英袜厂、钟小飞与诸暨市草塔群英袜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暨市草塔群英袜厂,钟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复8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诸暨市草塔群英袜厂。住所地:诸暨市。负责人:余浩杰。申请执行人:钟小飞,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诸暨市暨阳街道钟家村***号。申请复议人诸暨市草塔群英袜厂不服诸暨市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执异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诸暨市草塔群英袜厂复议称:1、本案在评估机构选定上程序违法。执行中未通知其选定评估、拍卖机构。杨长江与余浩杰案件中的评估报告与本案无任何关系,该案已执行完毕,复评的概念应不存在。执行法院以复评的方法,减少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显然违反法定程序。2、本案拍卖标的物部分已出租,执行法院未通知承租人不当,使相关利害关系人丧失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影响拍卖价值。3、本案中所涉及的执行通知、评估报告、拍卖裁定的送达不合法。相关邮寄送达流于形式,在被退回后,未进行公告送达。执行法院只是张贴了评估报告,期限也未达到60天的要求。在执行案件移送表中明确记载诸暨市草塔群英袜厂的电话,然而执行法官并没有通过电话告知评估事宜,也没有要求寄送达地址。4、诸暨市人民法院在异议程序中回避其提出的组织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也显然违反程序。综上,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特别是评估、拍卖程序,严重影响到诸暨市草塔群英袜厂的合法权益。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执异17号执行裁定违反规定,请求予以撤销,并确认拍卖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评估程序是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必经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组织当事人选定评估机构,而是对他案已超过有效期的评估报告进行复评,以此作为拍卖依据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执监字第232号复函第三条意见,为维护执行程序公正和保证拍卖物的价格真实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由执行法院另行组织当事人依法选定评估机构,按拍卖时的市场行情再行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执异17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樟铃审 判 员 杨子超代理审判员 王贤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