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金小福与李传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小福,李传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939号原告:金小福,男,1983年7月13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凤台县。被告:李传余,男,1959年4月1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小福诉被告李传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李传余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世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