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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金小福与李传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小福,李传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939号原告:金小福,男,1983年7月13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凤台县。被告:李传余,男,1959年4月1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小福诉被告李传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李传余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世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