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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2刑初9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个体司机。2015年12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盖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于2015年11月26日22时40分许,驾驶河北省肥乡县华中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冀D×××××/冀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青威高速由西东行至160公里+600米处,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撞上前方因发生事故停在应急车道内的赵久森驾驶的吉B×××××/黑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文民驾驶的蒙D×××××重型厢式货车,赵久森车辆上的货物被被告人韩某车辆承载的铸管砸散,货物将站在路边的该车乘车人王景全埋没,致王景全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韩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河北省肥乡县华中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韩某所在公司)和被害人王景全的亲属王景双、刘金生达成事故处理协议,共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人民币621716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红燕、王景丽、赵久森、李文民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接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办案说明、韩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运输质量跟踪卡、莱公交认字[2015]第04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莱)公(刑)鉴(尸)字[2015]0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韩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交通肇事后知道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韩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高强人民陪审员  姜娟美人民陪审员  盖福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