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秀琴与哈尔滨风喆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院长批示:主管院长审核:庭长复核:审判长 或独任法官(签发或署名)处理意见:准许原告张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秀琴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报批时间:2016年月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708号原告张秀琴,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6905185922),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十八道街9号。委托代理人赵堪文,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640618231X),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十八道街9号。被告哈尔滨凤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新街2号A栋2单元1层3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0114471-0)。法定代表任郭立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哈尔滨市道外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琴与被告哈尔滨凤喆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张秀琴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秀琴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杨顺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