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357号原告伍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4日。被告金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1日。原告伍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和好,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巍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依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