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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357号原告伍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4日。被告金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1日。原告伍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和好,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巍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依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