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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家华与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华,杨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228号原告:张家华,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孔令民,安徽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峰,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华与被告杨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家华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家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