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段军兰、段军平等与安福县竹山福星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军兰,段军平,安福县竹山福星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段军兰。申请执行人段军平。被执行人安福县竹山福星机砖厂经营者王小云。申请执行人段军兰、段军平与被执行人安福县竹山福星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返回原告货款61200元,该款在2015年10月30日前返还30000元,余款31000元在同年12月31日付清。案件受理费6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结金额为3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伟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