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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招亮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52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52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住浙江省乐清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洛浦街沙溪大道番禺大桥桥底路段时,与路中间的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经检验,被告人徐某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赔偿涉案的物业管理公司经济损失2860元。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