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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磊与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濮阳置业公司、李书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濮阳置业公司,李书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943号原告张磊,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荣光玲、安继开(实习),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濮阳置业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与任丘路交汇处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71680350A。负责人张明清,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书雷,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濮阳置业公司、李书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理费25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