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9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谷某与秦娅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秦娅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9执201号申请执行人谷某。法定代理人谷晓飞,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娅帆,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9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履行部分后,剩余部分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娅帆在中国工商银行赞皇县支行账号:上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胜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