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广东银业雁山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广东银业雁山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1230号原告:叶佳修,男。委托代理人:廖明锋、黄昌宏,均是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银业雁山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郭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佳修诉被告广东银业雁山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叶佳修负担。审 判 长 邱启杰审 判 员 余玉卿人民陪审员 潘瑜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容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