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术海与刘珊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术海,刘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赵术海,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刘珊珊,女,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赵术海与刘珊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