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术海与刘珊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术海,刘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赵术海,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刘珊珊,女,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赵术海与刘珊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