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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有丰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850号罪犯黄有丰,男,汉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9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29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有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8539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6日交付执行。2009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黄有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0年4经广西监狱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服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接受教育,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2015年4月将其收监继续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有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因病于2010年4月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接受教育,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自2009年8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49.9分。该犯未缴纳罚金、未退赔款项。该犯户籍所在地的田东县义圩镇班龙村民委员会、田东县司法局义圩司法所、田东县义圩镇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退赔应退赔款项。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有丰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有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85394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