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崔瑞瑞与张相彬等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瑞瑞,张相彬,山东茂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276号原告:崔瑞瑞。被告:张相彬。被告:山东茂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洋,经理。原告崔瑞瑞与被告张相彬、山东茂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崔瑞瑞提供的被告张相彬、山东茂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张相彬、山东茂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诉,原告崔瑞瑞未能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告张相彬、山东茂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未按相关规定到我院办理公告送达事宜,造成本院对案件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瑞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秋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建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