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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保欣、宋正学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欣,宋正学,戴秀锦,赵素云,金日焕,徐文华,金桂玉,钟世红,常正杰,常秀霞,青岛多涌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王保欣,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宋正学,男,汉族,1981年8月24日出生,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戴秀锦,女,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城阳区。申请执行人:赵素云,女,汉族,1973年7月30日出生,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金日焕,男,朝鲜族,1965年11月8日出生,住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徐文华,女,汉族,1968年6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申请执行人:金桂玉,女,朝鲜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住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钟世红,女,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常正杰,男,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常秀霞,女,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多涌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珠江二路19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8646206-1。法定代表人:尹青华,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保欣、宋正学、戴秀锦、赵素云、金日焕、徐文华、金桂玉、钟世红、常正杰、常秀霞与被执行人青岛多涌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4794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术国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