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程家安与何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5民初150号原告程家安,男,汉族,居民,生于1954年3月22日,住四川省高县。被告何模芳,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3日,户籍地:四川省高县。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原告程家安与被告何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程家安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模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家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家安撤回对被告何模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程家安负担。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