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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更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李传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传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445号罪犯李传棋,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2007)永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传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附带民事赔偿82091.84元。2007年5月23日交付执行。2009年11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十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犯罪。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零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传棋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之前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郑贵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传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传棋系服刑期间犯罪,有重新犯罪,在监有违规表现,原判并处罚金一万元,民事赔偿82091.84元,在监两年消费7000余元,本次未履行罚金、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生效判决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消费情况表等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李传棋系服刑期间犯罪,重新犯罪,主观恶性大,在执行期间,有违规表现,且在监有一定消费,未履行罚金、民事赔偿义务,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传棋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馨瑶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