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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岳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刑终54号原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岳,别名李凯),住松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辩护人熊伟,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岳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月27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宝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岳及其辩护人熊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凤双审判员  丛 峰审判员  包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晋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