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士达等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达,张书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3行初62号原告陈士达,男,1943年12月29日出生。原告张书英,女,1945年8月18日出生。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桂英,女,1979年8月3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小江,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夏日星,北京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士达、张书英不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告知行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二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被告举报本村村民徐孟忠非法占地行为。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二原告作出《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告知书》,告知二原告:一、徐孟忠存在违法占地行为;二、被告已责成顺义分局将二原告所举报的违法占地上的违法建设纳入2015年顺义区政府拆违台账。二原告对第二项处理意见不服。被告作为查处违法占地的行政主管机关,对二原告所举报事项有立案查处处罚职责,被告在未履行上述职责的情形下,将二原告的举报事项转给其他部门处理显然不妥,亦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1.撤销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004号《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告知书》的第二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被诉〔2015〕004号《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告知书》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内容为:“张书英、陈士达同志:关于您举报反映顺义区木林镇东沿头村村民徐孟忠车棚侵占您宅基地的问题,经核查:一、徐孟忠未经批准,擅自搭建车棚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二、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已责成我局顺义分局对徐孟忠的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同时,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已责成我局顺义分局将上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纳入顺义区2015年度拆违工作台账。”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因被诉《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告知书》(第二项内容)仅是被告对二原告举报问题已责成其内设机构依法查处以及纳入拆违工作台账情况的告知,并未对二原告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故该告知书对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士达、张书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琳琳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建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