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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秦志与宝音乌力吉、那仁满都拉、额日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志,宝音乌力吉,那仁满都拉,额尔敦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秦志,男,蒙古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宝音乌力吉,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那仁满都拉,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额尔敦呼(曾用名:额日德),男,蒙古族,牧民。本院对秦志诉宝音乌力吉、那仁满都拉、额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7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宝音乌力吉所有的大绵羊100只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饲养及管理。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进行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二、对被执行人那仁满都拉所有的大绵羊100只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饲养及管理。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进行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三、对被执行人额尔德呼(曾用名:额日德)所有的大牛10头、小牛10头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饲养及管理。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进行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都 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利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