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扎执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包阿木古楞与张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阿木古楞,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1168号申请执行人包阿木古楞,男,蒙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张英,男,蒙族,无业,住扎赉特旗。包阿木古楞申请执行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3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包阿木古楞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包阿木古楞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阿木古楞申请张英2015年扎执字第011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汗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