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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18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卫涛与黄乃武、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涛,黄乃武,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893-2号原告刘卫涛,曾用名刘伟涛,男,1980年8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文治朵,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乃武,男,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被告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朝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焦荣军,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涛与被告黄乃武、被告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卫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10元,减半收取4055元免交。审 判 长  马邦军审 判 员  毛克信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兼书 记员  史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