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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3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02傅水林、魏远鸿与张旭、深圳市多乐福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水林,魏远鸿,深圳市多乐福商贸有限公司,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3903号申请执行人傅水林、魏远鸿。被执行人深圳市多乐福商贸有限公司、张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多乐福商贸有限公司、张旭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西乡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