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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执9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开江县金山页岩砖厂、龙有琼、陈远洪、王兴萍、王兴江、陈远芳、王仁军保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金山页岩砖厂,龙有琼,陈远洪,王兴萍,王兴江,陈远芳,王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9之一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仁宽,董事长。被执行人开江县金山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陈远洪,厂长。被执行人龙有琼,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6日,住达州市开江县。被执行人陈远洪,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8日,住达州市开江县。被执行人王兴萍,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1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兴江,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21日,住达州市开江县。被执行人陈远芳,女,汉族,生于1973年7月22日,住达州市开江县。被执行人王仁军,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1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开江县金山页岩砖厂、龙有琼、陈远洪,王兴萍,王兴江,陈远芳,王仁军,保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3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尚未受偿借款本息204万元。因被执行人无现金履行能力,执行查封的借款抵押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702执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借款本息204万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