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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田伟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田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被告人田伟,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阳市弓长岭区××路××组××号,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街道××社区××大街××栋××单元。1990年2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8月20日经减刑刑满释放。2014年8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以(2015)辽阳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田伟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5年12月21日以(2015)辽刑四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确认:被告人田伟与被害人郎某甲(殁年45岁)系同住在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街道××社区××大街××栋楼的邻居。2014年8月7日10时许,郎某甲在楼外与在家中的田伟因琐事发生争吵,田伟即从家中取出尖刀来到屋外,二人见面后再次发生争吵,田伟持尖刀刺扎郎某甲胸部、背部数刀,致郎某甲倒地。郎某甲的女儿郎某乙(被害人,殁年21岁)从家中出来见状呼救,田伟冲过去持刀刺扎郎某乙胸部、背部数刀,致郎某乙肺脏及心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之后,又持刀朝倒地的郎某甲胸部捅刺一刀,致郎某甲心脏及主动脉升部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田伟身上扣押沾有被害人郎某甲血迹的衣服以及沾有被害人郎某乙、郎某甲血迹的尖刀,从田伟家中水龙头把手上提取沾有郎某甲的血迹;手机通话清单;目击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沈某某及证人田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田伟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田伟因琐事持刀行凶,连杀二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刑四终字第98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田伟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强代理审判员  刘艾涛代理审判员  张文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玲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