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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更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罪犯于春秋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830号罪犯于春秋,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5日作出(2007)惠中法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春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039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承刑执字第9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9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于春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于春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承安检意153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春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春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洪泉审判员  王毓兰审判员  朱彦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