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少雄与四川格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弘航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雄,四川格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弘航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809号原告张少雄,男,出生于1990年9月2日,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四川格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陶希曦。被告弘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胡哲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雄与被告四川格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弘航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雄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少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少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