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与车连荣、福建省泰宁县林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生荣、饶金财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车连荣,福建省泰宁县林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生荣,饶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和平南街2号。负责人肖毓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怀忠,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卢远聪,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车连荣,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林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金湖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廖生荣,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廖生荣,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职员,住泰宁县。被执行人饶金财,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职员,住泰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车连荣、福建省泰宁县林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生荣、饶金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277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大额存款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廖生荣所有的相关房产已被本院及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饶金财所有的相关房产已因另案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车连荣所有的相关房产已因本案被本院查封。相关资产的处置需一定的程序及时间。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宁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的债权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2771.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李家永审判员 詹昌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