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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郝中宝申请执行韩西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中宝,韩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郝中宝,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韩西平,男,汉族,村民。郝中宝申请执行韩西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泾民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书。韩西平应给付郝中宝工资17750元,承担诉讼费2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韩西平与郝中宝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泾民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