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诉被告梁海平、单于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梁海平,单于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1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法定代表人杜启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登云,河北华翔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国忠,该行客户部经理。被告梁海平。被告单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诉被告梁海平、单于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727元,保全费6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仲平审 判 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何 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晓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