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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8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爱民与被申请人顾向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爱民,顾向前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8财保38号申请人陈爱民,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顾向前,男,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顾向前价值87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