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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关于邹继香与孙立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继香,孙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380号申请执行人:邹继香。被申请执行人:孙立军。申请执行人邹继香与被申请执行人孙立军离婚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建建民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立军不同意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23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