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关于邹继香与孙立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继香,孙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380号申请执行人:邹继香。被申请执行人:孙立军。申请执行人邹继香与被申请执行人孙立军离婚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建建民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立军不同意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23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