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曹晓法与章保材、潘飞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法,章保材,潘飞琴,叶升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601号原告:曹晓法。委托代理人:杨顺连,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保材。被告:潘飞琴。被告:叶升苍。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法与被告章保材、潘飞琴、叶升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1486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656元,由原告曹晓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余藤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