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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秦天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340号原告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双存被告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社明被告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负责人秦天仓被告秦天仓原告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秦天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认为:原告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未提供被告的住所等具体明确信息,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4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