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与北京市医院污水污物处理技术协会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市医院污水污物处理技术协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2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号。法定代表人倪鑫,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健萍,女,1968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佟秋平,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医院污水污物处理技术协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56号。法定代表人刘夫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华克辽,男,1947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小鹰,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3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之委托代理人李健萍、佟秋平,北京市医院污水污物处理技术协会之委托代理人华克辽、张小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38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顾国增审 判 员 姚 颖代理审判员 李俊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天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