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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宋华与被告张钢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华,张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327号原告宋华。委托代理人刘玉娜(身份证号码37062019631130452X),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馨安苑16号楼507室,系原告宋华之妻。被告张钢,。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华与被告张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华撤回对被告张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岩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