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杭州东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达电子有限公司,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475号原告:杭州东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旭东。委托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被告: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宗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东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5元,减半收取1292.5元,财产保全申请���1120元,合计2412.5元,由原告杭州东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