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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刑更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240肖星辉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星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240号罪犯肖星辉。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吉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星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以(2014)吉中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24日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24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肖星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8次,建议本院对肖星辉减刑四个月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星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8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星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星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涂 强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