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勒堵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782号罪犯李勒堵,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景颇族,出生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中中法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勒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勒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3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勒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勒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5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没收财产1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勒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勒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五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