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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06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石秀英与苏州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秀英,苏州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686-1号申请执行人石秀英。委托代理人郭峰春,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苏州新区御花园购物广场F104号。法定代表人汪务雷,经理。申请执行人石秀英与被执行人苏州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虎劳仲案字(2014)第64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确定:苏州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石秀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930.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9932.3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708元、鉴定费400元,共计126971.15元。因苏州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石秀英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26971.15元,执行费1805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虎劳仲案字(2014)第64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嵇建平执行员  孙榕宁执行员  张 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