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漯河市西城区委会与李二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西城区委会,李二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540号原告漯河市西城区委会,住所地: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怀柱,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曹淼,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二梅,女,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西河村委会与被告李二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西河村委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西河村委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西河村委会负担。审 判 长  乔清霞审 判 员  杨 景人民陪审员  周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俊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