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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3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胡尚沛与广安市杉垣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尚沛,广安市杉垣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川1603民初435号原告胡尚沛,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1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蒋友波,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安市杉垣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新桥乡曹家村*组。法定代表人吕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宗举,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尚沛诉被告广安市杉垣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欠原告2014年工资2280元未付,并出具欠条一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广安市杉垣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胡尚沛工资2280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