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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赖某甲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9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晓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农历年底开始,被告人赖某甲和其父亲赖某乙(已判决)一起在乐清市北白象镇赖宅村赖某乙家中摆放麻将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至2015年10月21日被查获,共抽取头薪至少人民币12080元。案发后,赖某甲已经全部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证人郑某、林某、朱某、程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同案犯赖某乙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赖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文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