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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XXX与砀山县西地亚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砀山县西地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东河南路5-8号1B-118,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6604210050。被执行人:砀山县西地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现查明被执行人砀山县西地亚木业有限公司在你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冻结的砀山县西地亚木业有限公司在砀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4000000.00元处置后,按照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协��支付给申请人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凡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