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闫某甲与彭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甲,彭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942号原告闫某甲。法定代理人闫某乙。被告彭某,现下落不明。原告闫某甲与被告彭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拒绝缴纳公告费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拒绝公告送达导致本案被告无法送达,为此应视为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佳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