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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曹久春与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久春,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389号原告曹久春。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1栋16、22楼。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天猫)。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久春诉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久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曹久春负担。审判员  王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红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