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胡有芳与海原县树台乡人民政府、刘志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海原县树台乡人民政府,刘某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479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8日,高中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被告海原县树台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原县树台乡树台街。法定代表人麻某某,系树台乡人民政府乡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年52岁,大专文化,干部,宁夏海原县人。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树台乡人民政府及刘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