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潘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保17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潘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专文化,金昌市国土局退休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潘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4月28日将被申请人潘某某在金昌市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家岸城中村改造项目部的购房款34.8万元予以冻结。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