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吉祥、韩尔元与青岛凝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7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祥,韩尔元,青岛凝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张吉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韩尔元,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凝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俊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吉祥、韩尔元与被执行人青岛凝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9日审结,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2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吉祥、韩尔元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8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经划拨被执行人全部案款至胶州人民法院开户行。因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案款,并在执行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第23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在波 更多数据: